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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上路发生事故,原车主会承担责任吗?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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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商

  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是转让的人责任大,还是驾驶上路的人责任大?

  中原商小编结合红河县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许某呼无证驾驶一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客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肇事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1999年1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逾期六年未检。车辆由陈某文转让给肇事者许某呼的哥哥许某周,转让时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

  红河县法院判决许某呼犯交通肇事罪,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908054.81元,肇事车辆转让双方陈某文、许某周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陈某文、许某周觉得自己很无辜,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陈某文向法官哭诉:“我又不是肇事者,应该由肇事者许某呼自己承担责任,受本次事故牵累,我媳妇也跟我闹离婚,还欠了一屁股债,供孩子上学也成了大问题……”,许某周也哭诉:“我也不是肇事者,应该由许某呼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请看,法官是如何解释的。

  法官提醒那些打算将报废的汽车倒手卖出去再捞一笔的车主,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处置报废车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而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对拼装车、报废车的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拼装车和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这类机动车道路行驶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极大危险性,为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机动车。

  最后,中原商也希望有报废车的车主到正规报废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报废注销,勿要因小失大,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郑州市中原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河南省商务厅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主要经营废旧金属、报废汽车、退役装备和报废机电产品的回收、拆解、加工和销售;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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